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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征集主题:

          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南通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 征集时间:

          2023年03月02日 - 2023年04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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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征集单位:

          市发改委

        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南通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南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起草了《南通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为提高立法质量,现面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欢迎广大市民、社会各界人士通过以下方式提出修改意见或建议:

        一、将意见建议发送至电子邮箱ntfgwfgc@163.com;

        二、将意见建议纸质版寄送至:南通市世纪大道6号行政中心1222办公室(电话:0513-85215582邮编:226018);

        三、将意见建议传真至:0513-85215582。

        意见建议反馈截止时间为2023年4月2日。

        南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3月2日

        《南通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pdf


        征求稿说明

        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维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市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和市政府立法工作计划,现就《南通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起草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条例(草案)》立法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开展《条例(草案)》立法,是全面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举措。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必须“完善产权保护、市场准入、公平竞争、社会信用等市场经济基础制度,优化营商环境”“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营商环境建设,围绕市场主体需求,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极大激发了市场主体活力和社会创造力,增强了高质量发展动力。开展《条例(草案)》立法,是将优化全市营商环境工作纳入法治化轨道的重要基础。

        开展《条例(草案)》立法,具有上位法依据及相关地方性立法的成功实践参照。2019年10月国务院公布了《优化营商环境条例》,2020年12月江苏省发布了《江苏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均鼓励和支持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情况,在法治框架内积极探索原创性、差异化的优化营商环境具体措施。北京、上海、广州、深圳、南京、苏州等也已出台了条例或规章。上位法的规定及有关地方性立法为我市优化营商环境立法提供了法治保障和学习借鉴。

        开展《条例(草案)》立法,是建设“中国式现代化”南通美好图景的客观要求。南通作为中国近代民族工商业的重要发祥地,素有重商亲商的传统,也是全国最早开展“放管服”改革试点的城市之一,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优化营商环境,“一枚印章管审批”获得总理“点赞”,“放管服”改革典型经验做法获国务院大督查通报表扬,在2016年、2017年度全省“双创”环境评价中两次“夺冠”。但近年来,在日趋激烈的竞争中,南通的营商环境与全市驶入高速发展“快车道”的形势还不相匹配,与发挥长三角一体化重要支点作用、打造全省高质量发展重要增长极的使命定位还不相适应,已经到了必须系统打造、全面提升再出发的关键时刻。2022年初,出台《南通市2022“营商环境提升年”实施意见》《“万事好通”南通营商环境优化提升举措66条》,2023年拟出台《南通市2023持续推进“营商环境提升年”工作实施方案》《2023年“万事好通”南通营商环境优化提升举措新66条》,旨在全力营造办事更便捷、政策更惠企、服务更贴心、群众更满意的一流营商环境,打造有求必应、无事不扰的“万事好通”南通营商环境品牌。开展《条例(草案)》立法,是将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上升为法律规范,增强权威性、稳定性的重要保障;也是建设更优营商环境、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客观要求。

        二、《条例(草案)》主要内容

        《条例(草案)》共七章,62条。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八条,8条。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基本原则、组织领导、制度创新、容错免责、人大监督与协同监督、长三角营商环境建设合作。

        第二章,市场环境,第九条-第十八条,10条。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市场主体登记、经营许可、市场主体平等保护、公共资源网上交易、融资便利化、知识产权保护与服务、降费减负、企业困境处置与破产案件办理、企业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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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政务环境,第十九条-第三十一条,13条。政务服务数字赋能总体要求、政务服务一网通办、电子证照及电子印章签名档案、惠企便民政策服务平台、跨区域政务通办、政务服务“好差评”制度、重大项目代办专班服务、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服务、项目建设审图、区域评估共享、不动产登记服务、纳税服务、公用事业服务稳定与便利。

        第四章,开放环境,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九条,8条。持续高水平对外开放、外商投资促进、全球招商推介、对外贸易、跨境电子商务、外汇业务便利化、通关服务、国际贸易“单一窗口”。

        第五章,人文环境,第四十条-第五十条,11条。亲商安商的人文环境、张謇企业家精神、企业文化建设与人文关怀、公共服务保障、人力资源服务与保障、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创新发展环境优化、亲清新型政商关系、政府守信践诺、行业协会商会发展、营商环境舆论宣传。

        第六章,法治环境,第五十一条-第六十一条,11条。信用监管、跨部门综合监管、包容审慎监管、行政备案、涉企政策文件审查、公共法律服务、纠纷多元解决与一站式诉讼服务、涉企案件的办理、执行机制、公职人员法律责任、监察机关监督。

        第七章,附则,第六十二条,1条。施行日期。

        三、《条例(草案)》主要特色亮点

        一是突出南通地方立法特色。

        从体例上,创新设立第四章“开放环境”,夯实强化第五章“人文环境”,使立法具有较强的南通辨识度。

        关于第四章“开放环境”。党的二十大报告专门在“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章目中提出要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一流营商环境,南通作为最早一批沿海开放城市在新一轮发展中可以做出立法创新探索,对开放环境进行专门规定,从而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同时,其他地方立法提供了部分借鉴,如《厦门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2022年3月1日施行)设置了“国际化环境”专章,《湛江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2022年5月1日施行)设置了“开放创新”专章。

        关于第五章“人文环境”。本次立法草案借鉴苏州经验,积极回应《江苏省优化营商环境行动计划》(2022年2月)要求,明确将人文环境作为营商环境的重要组成之一。在立法内容上,倡导南通独一无二的城市文化建设比如江海文化城市品牌、张謇企业家精神等,同时又细化软环境建设的实际举措,如公共服务保障、人力资源保障、创新发展环境保障、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建设及行业协会商会、企业文化建设与人文关怀等,具有鲜明的南通特色。《条例(草案)》还特别对增强主动服务意识、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守信践诺的政府建设进行了规定。

        二是将南通优化营商环境中的创新性措施固化上升为立法规范。

        比如深化公共资源网上交易,《条例(草案)》第十三条明确构建全领域、全链条、全覆盖的“不见面交易”体系。

        比如优化项目审批,《条例(草案)》第二十五条规定了重大项目全链代办专班服务,生成个性化全流程项目审批前服务清单,将服务前延,降低企业报批成本。《条例(草案)》第二十六条优化实施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推进项目“拿地即开工”和施工许可证核发“一证办理”机制,实施竣工分段联合验收、并联验收和预验收改革等,缩短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时限,提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效率。特别针对工程建设项目审图费时费力的难题,《条例(草案)》第二十七条通过完善数字化审图系统、开展桩基先行技术审查服务等措施,助推项目审批进程。

        比如新型监管模式,《条例(草案)》第五十一条详细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建立对市场主体的信用承诺、信用公示、信用评价、信用风险管理等制度,实施分级分类精细化管理,并且建立市场主体失信提示和预警机制,实施信用信息异议处理和信用修复制度,具有创新性。

        三是突出问题导向,就南通营商环境短板弱项,制定针对性法规举措。

        如针对优化营商环境政策落实不到位的问题,《条例(草案)》构建了综合监督体系。首先,《条例(草案)》第七条建立了协同监督机制,实施对政策落实的外部制度化监督。其次,《条例(草案)》第二十四条细化了监督的具体措施,实施政务服务“好差评”制度,建立健全投诉回应制度。第三,《条例(草案)》第六十、六十一条规定了法律责任及监察机关监督,对公职人员不履行优化营商环境职责或者损害营商环境的,依法追究责任,并加强监察机关对公职人员推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监督,畅通市场主体反映问题的渠道。

        如就惠企便民政策零散、解读不足、享受不便的问题,《条例(草案)》第二十二条明确加快建设线上惠企政策直达平台,推出集信息资源汇聚、政策宣传解读和政策兑现等功能于一体的惠企政策服务。

        就水、电、燃气、蒸汽、网络等供给问题,《条例(草案)》第三十一条首先规定了公用事业服务的稳定保障要求并以完善考核奖惩机制加强监督管理,并在此基础上优化流程,降低费用。

        四是充分落实国家、省营商环境优化政策措施,出台更多操作性的规定。

        如在企业开办阶段,实现开办企业“全程不见面、材料免提交”。在企业运行阶段,推动相关税费合并申报,畅通网上、移动、邮寄、自助等服务方式,推广使用电子发票和全程网上办税等多项举措。在注销退出阶段,推行市场主体注销登记便利化,拓展简易注销登记适用范围。对破产案件办理,既明确畅通市场主体退出通道,简化破产案件办理流程,同时发挥破产救治功能,帮助企业再生;既深化府院联动机制建设,又探索支持和便利破产管理人依法履职的措施如破产管理人的选任退出、扩展信息查询权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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